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 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 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以及 《云南艺术学院本科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专业人才培 养的主要依据,统领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是从 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 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遵循“ 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 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普通全日制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 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院 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主任、专
业负责人、教学督导和专任教师等组成,其中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 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教学管理科室、学生科配合开 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校内外专家、行业产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专业骨干教师、毕业后 5 年左右毕业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 及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 评价、达成情况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对象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合理性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地区有关本行 业领域改革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需求,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 标准,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 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
第八条 达成情况评价依据。学生毕业后5 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 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基于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对专业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每两年评价 一次。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评价步骤
第十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坚持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 合,综合应用直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
及策略。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个别访谈法、集体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和专家评议法等。评价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和优化,合理性评价 和达成情况评价分别至少选择两种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
( 一)访谈法
个别访谈法是指通过当面口头交谈、在线语音或视频交谈等方式 直接向访谈对象了解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或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集 体访谈法是指通过面对面集体座谈、网络会议等方式直接向访谈对象 了解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具体操作步骤:
1. 依据评价依据设计访谈议题。访谈议题一般由专业负责人设 计,教学副院长审核。访谈议题要紧紧围绕专业设置的人才培养目标 是否与评价依据相吻合而设计,突出重点,聚焦问题。议题要覆盖评 价依据所有内容,要有区分度,内容不重复、不交叉。
2. 根据访谈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访谈对象。访谈议题要与访谈 对象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领域或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访谈毕业生还 要考虑其工作年限的长短。访谈前,工作人员要主动与访谈对象联系 沟通,明确好访谈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要提前将人才培养目 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的有关资料发放给访谈对象,让访谈对象做 好做足接受访谈的准备工作。个别访谈一般每个议题至少选择 5 个以 上、有代表性的访谈对象。集体访谈一般 10 人左右规模;可以开展 多次集体访谈,以便掌握全面信息。
3. 实施访谈。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访谈技巧。访谈氛围要轻 松,双方交流要平等。要以倾听为主,把大部分时间留给访谈对象, 以获得足够的信息量。要根据访谈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和初步结论, 及时调整访谈角度和内容,既能获取完整信息,又能把问题谈准、谈 透。
4. 整理、归纳和分析。工作人员要及时对访谈记录进行整理、 归纳和汇总,做好信息过滤,剔除明显不合理或关联度不高的内容。 评价工作组以集体评议的方式对汇总信息进行纵横比对和综合分析, 形成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信息链条,得出整体性的判断和明确结论,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撰写访谈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应紧扣评价主题,简 单明了。同时,整理好访谈记录、集体评议记录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 二 )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指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对象了解人才培 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具体操作步骤:
1. 根据评价依据设计访谈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一般由专业负责 人设计,教学副院长审核。问题设计是做好问卷调查的关键,要紧紧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是否与评价依据相吻合而设计,突出重点。问题要 覆盖评价依据所有内容,内容不重复、不交叉。调查问卷要根据不同 调查对象分别设计,问卷问题要与调查对象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领域 或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卷设计可以是定量、定性或其他组合方式,
可以是纸质问卷,也可以利用问卷星等工具设计成电子问卷。
2. 根据不同调查问卷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如调查的问题 涉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地区有关本行 业领域改革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需求,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 标准,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等,可选取校内专家、同行专家, 校外行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 基地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等利益相关方作为调查对象。如调查的问题 涉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 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则可选择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专业毕业后5 年 左右毕业生,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作为调查对象。如调查的问题涉 及学生毕业后5 年左右职业发展状况是否与专业设立的人才培养 目 标一致等,则可选择专业骨干教师、专业毕业后5 年左右毕业生,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学生家 长等利益相关方作为调查对象。
3. 调查实施。调查前,工作人员要主动与调查对象联系,让调 查对象知晓调查的 目的、意义和要求,并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 调查问卷发放给调查对象。问卷调查实施工作可以由评价工作小组组 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专门机构实施,问卷调查要确保样本数量合 理。量表性问卷调查样本量一般至少是量表题项数的5 倍,非量表性 问卷调查样本量一般至少 100 以上。
4. 整理、统计和分析。工作人员要及时对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 整理、统计和分析,在深入分析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得出初步调查结 论。评价工作小组以集体评议的方式对初步调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 得出整体性判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撰写问卷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应紧扣评价主题,简 单明了。同时,整理好调查问卷、统计分析记录、集体评议记录等材 料归档保存。
( 三)专家评议法
专家评议法是指以函评或会评方式邀请校内外同一专业领域内 专家、教学管理专家等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人才培养目标合 理性或达成情况做出整体判断的评价方法。具体操作步骤:
1. 准备好供专家审读的有关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或达成情况评 价的材料。如人才培养方案,社会需求调研工作方案和分析报告,人 才培养目标论证材料,毕业生跟踪调研报告,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目 标定位阐述材料,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 需求调研报告,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调研报告等材料。
2. 组织评议。如采用函评的方式,则要及时将材料寄送至专家 手中,并与专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回复专家评审过程中提出的 问题和补充需要的材料。如采取会议的方式,要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 担任评议组组长,由组长组织评议。会议评议前,专业负责人要向专 家组详细报告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达成的有关情况,回答专家组提出
的问题。函评一般邀请10 位专家左右,会评一般由5 位左右专家组 成专家组。
3. 整理专家会议评议结论及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整理好会 议记录、评审结论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多种评价方法 获得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学校要求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 性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基本 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 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方案、相关纪录、 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 6 年。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 馈,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 构等方面的工作,作为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 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行教务处、教学评估与质量保障 中心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学院要依 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 施细则,定期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根 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学院要建立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达
成情况审核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 制,促进人才培养能力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 细则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教 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评估与质量保障中心备 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 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 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与质量保障中心负责解释。